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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单位产权的房屋,在交易时产权证没有下达,交易时房屋面积依据为每年缴纳采暖费的发票(上面有米数).

单位产权的房屋,在交易时产权证没有下达,交易时房屋面积依据为每年缴纳采暖费的发票(上面有米数),交易一年后,产权证下达,产权证的面积比当时交易时的面积少了10平方,买家找卖家要求索赔这部分房款,被卖家拒绝,因交易时买主并未对合同米数质疑,且合同也没有约定是否在产权证下达后对房屋米数多退少补,且卖家也没有欺骗买家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样判决呢,作为卖家需要举证哪些内容来争取胜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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