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用房别忘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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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热心网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3条也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可见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明确归业主共有,这一点也为物管公司认同。业主虽然共有房产所有权,但无法明确具体产权主体。物管公司无租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从中获利,所用房产属经营性房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虽然是为业主服务所用,但属经营性房产,且物业公司是纳税单位,是经济利益的直接受益人,在无法明确实际产权主体的情况下,应由物业公司按房产原值从价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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