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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 土地证-房地产公司与个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一块土地的土地证使用权人为个人,另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开发公司。现办理预售(郑州)

房地产公司与个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一块土地的土地证使用权人为个人,另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开发公司。现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房管局要求土地证为个人的变更到开发公司名下。房管局要求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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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热心网友

    您好:房管局的要求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应由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个人不允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作开发房地产也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然后才能取得相应开发、建设、销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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