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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已经交过过户后一年的物业费,过户后物业又让我从新交一遍,我应该交吗?

2009年底买的二手房,新房产证已拿到,当时物业因违期交房跟原房主达成协议,将违约金冲抵成物业费,期限一直到2011年1月。当时怕添不必要的麻烦未到物业公司办理过户,直到现在该交2011-2012年物业费了,我才想顺便把户在物业公司过了,谁知道物业让我把2010年的物业费也交了,他们的理由是当初是对原房主违约,并没有对我们违约…但是据我所知,房子的所有权力、义务都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一起转移的,他们凭什么让一套房子一年交两次物业费?请对房产转让纠纷精通的朋友不吝赐叫,最好是律师朋友,能把相关法律法规给列出来的我再追加50分!补充一下,当时已经把原房主差不多所有的资料都要来了,包括她和物业的这个违约金冲抵物业费协议、购房合同等都在我手上。有没有知道相关法律法规的朋友啊,请给指点一下,我才好找物业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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