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之争

在土地使用权属证上,写明了是属于我们的公用面积,宽为米,在我们的楼房的南面,后来又来一个开发商要开南面,县建委就把南面的大块土地给了他,这时开发商说,我们的这7米中靠近他的土地有2米是他的,要强行开发.我们找到建委和国土,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都说是我们原来的开发商多占了2米(本来我们的土地总面积是2.55亩,现在经过核实,确实存在多占155平方米左右,我们的楼房长为77.4米,这样算下来就刚好是2米),因此他们说我们的土地权属证是无效的,是这样一回事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这栋楼的开发商在当初交房时可是通过县建委、质监、国土与房管与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这又作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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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光照 经纪人

    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土局或者法院撤销之前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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