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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

本人刚买套住房,回来后经仔细阅读买卖合同发现有以下相关疑问,想请教一下诸位有心的知识人:1.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说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4项处理惟独没有把第1项纳进去,缺少了最关键的第1项: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这样一来让我感觉万一到时确实未能取得产权证岂不是完全处于被动,我该怎样对待此问题?谢谢2.该开发商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楼盘为**一体化模式,当然,我是买来居住的。因为是商业用地,所以合同第3条和第18条中分别写到‘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和‘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办公使用’我想请问这两条是否对我有不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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