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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的贷款,信用社有权要求我返还本金及至2005的利息吗?

1984年我父亲找农村信用社贷款共计四百元整,1999年7月信用社工作人员上门催还贷款,拿出借条四百元称本金及利息需七百元,父亲二话没说,照单付款.2004年,信用社又出具一张借条,金额2000元,虽然是作为担保人(信用社也知道),但由于贷款人是父亲签的字,本金及利息3000元也归还.直至2005年10月,信用社人员又拿出四百元贷款借据,要求我归还四百元本金及至2005年的利息,请问律师:他们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他们在99年我们有偿还能力时不要求我们还款,要拖至2005年,还要求我们偿还这二十一年的利息?(本人还是同意归还本金及至1999年的利息).我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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