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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购买的房产转让

我有一套房子,购房时因开发商规定必须以单位名义购买,所以自己注册了一个营业执照(某某某小百货商店,其中某某某是我自己的名字),营业执照上的店主写的也是我自己的名字,然后凭这个营业执照,用某某某小百货商店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子(即购买人为某某某小百货商店,而不是我个人),产权性质是公产。经咨询房产管理部门,该房产如需转让,也只能转让给单位(或以单位名义购买的个人,如同我以前买房时一样)。后因长期未至工商部门交纳管理费,我办理的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自动注销(但原件仍在我手中,未上交)。现在,我想把这套房产转至我岳父名下。我想通过这个办法转:1、至工商管理部门将原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手续,将原店主(即本人)变更为我岳父的名字;2、再至公证处作个公证,或直接在报纸上发个声明,表明该房产已经归我岳父所有(购买人仍然为原来的某某某小百货商店不变)。就此,我想请教各位专业法律人士:1、工商管理部门是否能将一份已经自动注销了的营业执照再办理变更登记?2、若能办理店主名字的变更,则是否表明该房产的所有权也随之自动转入我岳父名下?3、若上述方法不足以在法律上完成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则是否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来转移?除了赠与的方式外,是否还有其他更恰当的方法(尽量不发生任何税费)?敬请指点,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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