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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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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旺清 经纪人

    每个城市的规定可能是不一样的,给您个参考的资料: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并按前款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本规定第十六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四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均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于动迁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估结果告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并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物、构>物,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安置房屋。    拆迁违法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迁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就地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给予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照城市规划安排重建。   第十五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按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面积,并结合房屋地段、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价上下调节幅度不超过市场指导价10%。    一类地段的市场指导价为建>面积每平方米1850元,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市场指导价下降不超过15%。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补偿办法,拆迁住宅房屋建>面积不足30平方米价值的,按30平方米的价值予以补偿。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该房屋地段、用途、产权证载明的建>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不实行市场指导价。   第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套内建>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有公摊面积的,与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等价值调换;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未载有公摊面积的,被拆迁人不结算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费用。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有公摊面积的,与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相互折抵结算,超过的公摊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产 权证未载有公摊面积的,被拆迁人对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费用。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返还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易地返还的,现房应不少于产权调换房屋的30%。   除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就地或就近安排。    易地返还房屋地点,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予以补偿;非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平面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设计进行审核,对其工程进度、建>质量进行监督,并参与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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