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交质量保修金 业主有权拒收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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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首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见如下法律条文;其次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属于合同关系人,施工单位拒绝签收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因承担违约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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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不清楚的,买新房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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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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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还未办理就要求业主收房此行为合法吗?
答: 此行为不符合相关行业规定,但不涉及到违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