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商品房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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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摇 经纪人

•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5条和《诸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4条之规定,对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此类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构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二、拆除已建成使用的综合楼底层的营业用房,除出让土地外,划拨、征用土地所建造的应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其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 三、1990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1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且原所有人自己营业,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可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办法按附件规定计算。 四、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9月15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并按其营业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拆迁时按地段的级差补偿,补偿金额在300元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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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摇 经纪人

    •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5条和《诸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4条之规定,对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此类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构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二、拆除已建成使用的综合楼底层的营业用房,除出让土地外,划拨、征用土地所建造的应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其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 三、1990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1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且原所有人自己营业,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可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办法按附件规定计算。 四、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9月15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并按其营业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拆迁时按地段的级差补偿,补偿金额在300元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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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 经纪人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拆迁人以其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人享有所有权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的协议。在此协议中,被拆迁人丧失的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房屋则是尚未建成或易地购买的房屋,这本身对被拆迁人就是不公平的,对被拆迁人也是极为不利的。对于绝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来说,房屋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是其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被拆迁人失去的是其赖以生存的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却是一种吉凶未卜的期待权,这直接影响到其生存居住的基本人权。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对弱者给予特别保护。拆迁活动过程中,被拆迁人利益屡受侵害,纠纷不断。但由于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为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借鉴国内外立法,将.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一种特种债权,并赋予其物权优先效力,也是落实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社会福利水准的必然要求。   根据物权法理论,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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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威 经纪人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5条和《诸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4条之规定,对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此类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构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二、拆除已建成使用的综合楼底层的营业用房,除出让土地外,划拨、征用土地所建造的应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其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 三、1990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1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且原所有人自己营业,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可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办法按附件规定计算。 四、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9月15日前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并按其营业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拆迁时按地段的级差补偿,补偿金额在300元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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