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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与质押的问题

一道题目搞不明白请教,甲向已借款数万.由丙提供价值数万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甲又以一辆自用轿车数万元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车子仍放在甲处,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抵押为什么无效,我国担保法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既然订立了抵押合同.为什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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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 热心网友

签订抵押合同是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只有做了抵押登记才可以一旦发生纠纷是可以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没有做抵押登记的话即使上诉但法院仍然会看产权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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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只不过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而已。抵押合同是债券,抵押权实无权,合同生效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权生效在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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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签订抵押合同是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只有做了抵押登记才可以一旦发生纠纷是可以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没有做抵押登记的话即使上诉但法院仍然会看产权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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