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车位权属

原合同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2000平方米,坐落XXXXXXXXXXX,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无;2、车库,无;3、无。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但合同附件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与每位买受人约定赠送地上车位一个,其余车位出租给买受人是不是可以认为,开发商拿了业主共有(开发商无处分权)的车位进行附赠和出租。买受人可否主张开发商另外赠送有处分权的车位,或要求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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