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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房屋交付条件

上海市2000年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十条房屋交付有两种方案,开发商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案,即取得大产证。但同时在第二种方案中有注明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开发商)承诺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大产证。该房屋交房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乙方认为甲方因无大产证,交房不成立;甲方认为是应参照第二种方案的日期执行该合同,不存在延期交房。如进入司法程序,法官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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