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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对厂内福利集资房所具有的权利问题?

我父母是工厂职工,家里的房子是厂内职工福利集资房,但是集资款并没有完全交完时,厂内领导向上递交时没有通过,下余的便没有再收取,但是已交款项也没有返还给职工,如此过了二十年。 现在企业破产,厂地要进行拍卖,请问居住在厂内的我们老职工家庭对此有什么权利?并且我们的老住房即将失去,我们有什么相关的权利保护文件没有?

全部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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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兴彩 经纪人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集资房户型图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经过二十年,没有退款,该房屋的部分产权你们肯定是拥有的。如果他要拍卖收回房屋,你们也可以根据已经出资的部分要求自己的权利。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是无权将职工拥有一定产权的集资房单独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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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丹丹 经纪人

    这就要看你有没有相关文件啊,如果有的话,那最好,那就是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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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张凤 经纪人

    这个你要拿出证明的,然后再去找相关部门 比如说厂里的具体负责这件事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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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鹏飞 经纪人

    你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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