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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中介诱导租房者违反合同的问题。

7月份通过安易居租了一个房子,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了合同中的一些问题, 1,合同中有一条,说如果逾期缴纳房租,每日加收滞纳金壹佰元作为违约金,并在退房时从保证金中扣除。如3日后仍不缴纳,无正当理由又不主动与公司联系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开启房门,接纳新用户入住,视为乙方发那个气房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当时觉得这条很不合理,因为自己的工作经常需要出差,于是向当时带领自己看房子的中介公司经济人询问,当时他给了这个解释,说迟1~2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暂时没有钱,也可以跟公司的人协商,可以先交一部分。 第二次交房租时,正好赶上自己出差,我委托别人用我的银行卡给中介打款,迟了2日,我的朋友由于疏忽少打了一个月房租,发现后,第二天立马补上。 现在,房子马上要到期,如果中介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怎么办。当时带领我看房的房产中介人所说的话,我由于疏忽,没有录音,其实当时意识到了,但是感觉他说的那么真诚,就没走这一步。现在这个中介人,已经离开公司,自我签订合同后,他的电话就再也没有打通过。所以,我所说的,都没有证据。不过当时有另外一个朋友跟我一起看房子,他可以作证。不知道算不算证人。很纠结,求专业人士解答。感激不尽。或者懂的人留下联系方式,我会联系您。感激不尽。 另,问了百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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