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于2010年7月购的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而且房产证是在我们领证前办下来的
但他买房的首付他自己只出了三万左右,借了十万的外债,我们于2011年6月领的证,于2011年七月开始装修,也就是说无论结婚的钱还是装修买家具的钱,我老公只拿出了两到三万,剩下的钱全是我出的,装修时信用卡刷了两万左右的分期付也是我每个月在还,为了装修我也把我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了,我老公每个月的钱只够只负责每个月的还贷和给他父母的生活费,除了工资他其它的钱就用来还债(偶尔极少的债我也帮着还)这就意味着家里所有的生活开支和要买的家具家电所有都由我出,我倾尽所有为这个家付出,假设有一天离婚,而房产证上又只有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那我是不是很吃亏呢?按照新婚姻法我是不是不享有这个房子的权利呢?难道一个女人把青春和钱全都搭进去了只要一离婚就什么也没有了吗?这样说来这个新婚姻法也太不公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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