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也有十七年。原来是国有企业、2004年后改为股份公司,2008年后又改过一次,
原因是单位卖出,更换法人,我的劳动合同是每三年签一次。今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工资低于同类工种。我就于2月28日跟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说我的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等到我合同到期才能解除,合同到期时,单位在我已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又发了一个续签合同的通知,要求我写下不愿再续签合同的申请,然后才帮我办理了有关手续。但是没给我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单位要给我签合同,是我不签,所以就没有经济补偿金。还有就是我签了好几次的合同,单是单位不给我本人一份,单位所有人都是这样的。我还发现单位发给我的独子费只有4元。我想请问一下,我能争取我的经济补偿金吗?现在我争取我的权益还有时效性吗?如果可以我能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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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时效一年,离职起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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