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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中遇到甲方离婚,交易中心称离婚协议书上“无共同财产”无效

大体情况是这样的,请各位高人耐心看完: 在买别人的二手房,房主是女方在九几年时以单位公房参加房改后卖给女方的,产权证是女方的名字,但在97年的时候才办理了房产证,夫妻二人于9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的是:“无共同财产”。拿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交易中心不认可,非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方可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是离婚好多年了,男方去了哪里?人还在没有?都不知道,怎么联系啊?再者,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女方不可能找男方的,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啊?交易中心这样要求有没有过错,故意刁难?民政部门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律师、交易中心等懂行的给出个主意吧~这件事情到底该找谁?怎么解决?高分奉上,另有追加!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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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洁 经纪人

    不是 关于财产 是离婚双方的事 尽量让法院判清楚 不然是不能过户的 毕竟房产局和法院属于两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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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显俊 经纪人

    有故意刁难的意思,也不是一种负责的表现的。他们主要也是怕担责任的,如果将来有什么纠纷就不好办了。可以联系下试试,不行就让民政局出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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