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产权的更名

我们知道,产权的变更有法律行为,以及物权法的第二十八条----31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请问,A分到新房,单位将A原居住的房分配给B,A与B没有买卖行为,B获得房产权属于一种什么变更行为?这种变更行为过户需要什么资料去办,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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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匡镇龙 经纪人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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