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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里的年限,到土管所办土地抵押证明,事发后会被怎么处罚?

本人房子的土地证是国有划拨的,之前问过相关部门说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在住房公积金都办好了,合同也签了,也公证好了,住房公积金我要拿上材料和合同到土管所开具土地抵押证明,完了就就可以拿钱了。可现在却卡在土管所了,他们理由是土地抵押是一年的(我办的是10年期的贷款),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的合同必须是一年才可以办土地抵押。我说,如果我办理一年期的住房公积金,那有什么意义呢?所长解释说,你和住房公积金的合同还是10年,你只要住房公积金再出一份合同期限是一年的给我们土管所就可以了(意思就是阴阳合同)。于是,我又到了公积金中心,和他们说明来意,他们的回复是那不可能,合同只有一份不可能还有第二份。回到土管所说明公积金中心情况。所长说,我们都是这样办出的,也都是住房公积金都出的一年的合同,为什么你就不可以呢,只要是一年期的合同,马上给你办土地抵押。到公积金中心,他们说从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有的话,请说说是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这样办出来的........真是无语, 心力憔悴,后悔生在中国长在农村。放弃了不贷款了,太不甘心了,前期的人力物力都打水漂了。要想拿到土地抵押证明还有一个办法,做一份合同把10期改成1年的,其他都一样。现在我要知道的是,如果这件事以后被发现了,会被怎么处罚呢?负什么要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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