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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和二手房东签订的一年商铺租赁合同,请问房东有权不让我继续租吗?或者我有权利让二手房东陪我损失吗?

2011年10月1日和二手房东签订的一年商铺租赁合同,转让费8000,一次付清,房租另付。如需续签,在同等条件下我有优先续签权。但是现在才8月份,还未到合同期满,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东收回了房子,请问房东有权不让我继续租吗?我现在可以找二手房东要回我的转让费吗?或者我有权利让二手房东陪我损失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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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热心网友

    房东有权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是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解约条件且该条件符合本案例所发生情况的; 二是租赁双方就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合同的; 三是经过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方不配合或者合同本身具有瑕疵导致前两种渠道均无法实现的,房东只得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约定,有条件地解除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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