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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本来欲委托一售楼公司B售楼,A在没有撤销该广告的条件下又与另一售楼公司C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此时应保护哪个买家最终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本来欲委托一售楼公司B售楼,于是在广告上有如下说法:本公司楼房销售业务由某公司代理,后来两公司间的合同没谈妥。A在没有撤销该广告的条件下又与另一售楼公司C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B为了赚钱还是假装是代理人。若B.C两公司同时卖出了同一间商品房,此时应保护哪个买家最终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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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39;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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