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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我该不该补交阳台封闭后增加的房价款?是否影响商品房的合同效力?

我于2004年10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套房屋有两个非封闭阳台;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安厨房.厕所门窗的铝合金安装在非街面那个阳台上,这样开发商既节约了成本又增加了该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开发商又伪造办理房产证需由我提供的材料于2005年8月初办理了房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不是我写的,申请书上的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盖的,我们也没有签面积差异补充协议等)。现开发商据他办理的房产证要求我补交房价款。请问:我该不该补交阳台封闭后增加的房价款?该房产证是否有效?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影响商品房的合同效力? 请帮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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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房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违约同样适用: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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