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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共出资买房,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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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综上可知,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民通意见》第88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参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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