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2002年度在自己的楼房下面晚上大约12点钟后把摩托车丢失了。下面不是停车场。第二天我首先就找到了物业公司,但他们的态度不好,就到当地的派出所报了案并做了笔录。一气之下自从那时起我就再没有交物业费,2008年,物业公司给我下了通碟要我在规定的时间交纳物业费,否则将提交法院要执行我,我想知道,对于我的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有的话,该负什么责任?另外我想知道,我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因为毕竟有六年的时间了。我气愤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小区大门有门卫。并且有电动门,晚上十点以后就关门了。他们的工资都来源于业主交纳的物业费。我们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俗话说的好,养条狗遇到生人还会汪汪两声。你说,他们物业公司还有没有用!我也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符合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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