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您好!我是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子,签订的是一年的合同。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到期时间为2009年3月24日。我现在提前一个月跟房东提出要退房。退房时间刚刚好是1月24日,春节前夕。如果房东不肯,我是否需要付违约金呢?(合同上写明,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月提出,待对方同意后才可退房)房东可以以春节前房子不好再次出租或是其他原因为由拒绝我的退房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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