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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房的拆迁补偿问题

1995年,我居住的原单位的福利房拆迁,单位给我分配了另外一处房屋居住,并签了一份协议书,还给了我1.5万。 目前因为一场官司涉及到了95年该房的拆迁赔偿问题,特向各位咨询: 1、这1.5万到底能不能算拆迁补偿?我个人认为,95年是福利房年代,都是单位给职工解决住房,房屋的产权并不属于我,因此即使存在拆迁补偿,也应该是归单位所有,并不属于我,而单位给我的1.5万应该算做是搬迁和财产的补偿。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这个问题很关键,烦请详解,最好能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款,非常感谢!! 2、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福利房的产权归属的?我和单位到底拥有多少产权?还是说这个房屋的产权全部归单位所有? 3、现在要打官司,如果超过15天再提交答辩书,法院是否受理?我想在开庭前几天再提交答辩书,不是有何影响?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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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渔林 经纪人

    这是要打官司呀! 那请问你 你原单位的福利房的合同是怎么写的 你当时还签了协议书,也收了钱,法治社会都得按合同办事 打官司律师请的不好也很难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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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湘来 经纪人

    单位福利房,是单位给你们员工的福利 员工应完全享有, 而产权又不是你的,那拆迁补偿你是不能享有的,单位给你的 这1.5万只能算搬迁和财产补偿, 福利房一般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把产权归属分配好了的,产权上会有注明的,单位占多少,个人占多少, 如果没有注明,那产权人是谁,是谁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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