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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对方除了有农村宅基地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有借条,对方除了有农村宅基地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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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如果法院不能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有些法院即直接裁定将宅基地拍卖或交由债权人抵偿债务。如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法院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关部门做出让步。《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如果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及房管部门只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即可,司法权与行政权就不会发生冲突。但是,有关宅基地的转让,法律、法规已经设立了严格的转让条件,一般宅基地房买卖合同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法院能否超越法律的规定运用司法权力变相进行宅基地买卖呢?宅基地房能否买卖是专属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权力,如果法院关于宅基地房拍卖或者抵债的裁定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是有权拒绝协助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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