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标准可以不同吗
我在调入本单位之前,现所在单位已经公布了集资建房的分配方案。我调入时,房子刚打基脚,还剩房子没有分配完毕。请问律师:我是否有资格享受剩余房子的分配资格?是否可以按照已公布的职工缴款标准来购房?单位是否有权加价出售给我?如果当时未签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对加价标准不予承认,而是按照已公布的职工缴款标准来缴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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