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纠纷!

本人去年在广西合浦某开发商购置一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85.7平方,内建76.27平方,公摊面积9.43平方。合同有预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方法约定,内容为:当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以产权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调整,多很少补。双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近期开发商,电话通知:房屋登记面积有变,需补钱。验收建筑面积变成:88.37平方,内建筑:76.13平方,公摊面积12.24平方。经走访测绘部门,了解到:合同的约定建筑面积是开发商自己弄出来的,没经测绘部门。而测绘部门按设计图纸得出的初步建筑面积为:86.98平方,内建面积:76.13平方,公摊面积:10.85平方。情况是这样,本人想打这起官司,有那位高人可以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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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洪光 经纪人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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