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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经济适用房,住房办所说是否合理?

去年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交了3万的诚信金,之间因为种种原因拖了一年,前几天去住房办办理申请退房,对方当时给了我一个退房申请。我简单填写之后,让我按上手印,然后去找开发商签字同意,然后拿到住房办,他们再签字后,才可去找开发商退那3万块钱。后经家人劝说,我决定不退了,想把余款交上。可开发商说我已在住房办办理申请,就视为已取消资格。我不理解,我在住房办最多少算是口头申请,虽然我签了字,按了手印,不过开发商,住房办都还没签字确认,更何况退房申请的书面证明在我手上?这也算生效?请问开发商所说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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