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合同

09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规定2010年5月31日交房,可至今未交,而且到现在也没给办成按揭手续.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没有办成预售证.我们可以要求这期间造成的利率优惠与基准利率之间损失吗?主要问题在于认购合同里没有规定办成按揭手续的期限和违约交房应该赔偿的条款.当时签订认购合同时,楼房已全部封顶,售房人员口头承诺过年后即2010年就可以办按揭.期间,开发商让我们提供过按揭手续,但到现在也没给办成,证也没办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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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建勇 经纪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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