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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我爸爸的名字(爸爸死了)。爸爸有个哥哥也死了。      伯母(哥哥的老婆)说我爸爸名下的房子是祖屋他们也有一半,因为她出嫁时是在这间屋,     她说当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于是就写我爸爸的名字(只是她说,我爸没提过)     他们自己也有一间房子是大伯的名下的,大伯死后她(伯母)转到自己的名下叫我们去签名弃权(我们签了)。现在知道我村分地,分钱了,就叫我们分给她一半,大伯和伯母一直不住在我家,而我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我爸爸的名字,她就凭嫁过来时住过这间房,而大伯死时是抬回我家里死的就一直咬着说是祖屋,要分她一半,这样合理吗?我是爸的儿子,我有权利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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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美玉 经纪人

    答:夫妻是第一继承,子女是第二继承,房子的支配权归直属亲人先。如不在支配权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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