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

我和丈夫于婚后第二年一起买了一处平房,但由于原房主地外地,所以一没有办房屋产权过户,只在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更名,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我和他因为感情不合要离婚,可婆婆把老房主名字的房产证拿手了,说是婆婆买的平房,不承认是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我想问这种情况下,只有土地使用证变更了丈夫名字,而房产证是老房主的名字,又被婆婆拿走了,法院会认定此平房为我们夫妇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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