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安置人是否有居住权
拆迁房回迁,奶奶+父母+我四口人的拆迁安置对象,获得两套房子。开发商提出增加额外的亲属户口可以省钱,于是增加叔叔和妹妹两户。房子目前都是在我的名下,但是安置合同中一套房子的安置对象有奶奶+父母+我和叔叔妹妹6个人的名字。 叔叔妹妹的户口从来没有迁入过,也不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现在叔叔妹妹起诉我索要“居住权”。请问(目前房屋我新婚住,不可能真的和他们合住)1,如果协商无效,比如双方都要房;或者叔叔要太多钱我给不出来,让法院判决的话,能有什么样的判决可能?2,如果补钱的话,房子是按当时回迁房价格算?还是按现价算?3,如果补钱的话,叔叔妹妹能分到2/6的一套房(有名字的),还是两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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