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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下属的单位,房产经营公司与我的纠纷

我在2000年跟房产经营公司签了租凭合同。房产是店面。我租凭下来后一直经营到2009年12月31号。之后2001年的合同是新合同。为其三年。房租调高了百分之三十。可是房产经营公司收取我123月的租金后。但不跟我签立书面合同。在四月告诉我房屋因为影响建筑风貌。要自行拆除重建。要我办理腾出房子。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我因为经营在此经营多年。有一定的客源在这里。想问下。我能跟房产经营公司提出。待房屋建好后再租赁给我继续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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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经纪人

合同应该有如果拆迁 或房屋整改等情况是否可以再租,可以和房产经营公司协商的。

全部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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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壮杰 经纪人

    要合房产公司协商,如果同等价格你有优先承租房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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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旭 经纪人

    合同应该有如果拆迁 或房屋整改等情况是否可以再租,可以和房产经营公司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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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玲 经纪人

    可以继续求租 ,你需要和经营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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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艳 经纪人

    正规合同上应该体现 当 如遇拆迁整改问题 合同自动解除 互不追究责任 至于你问的这个 可以同房产公司商量 双方意见统一 就可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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