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网 > 成都房产问答 > 成都贷款 > 成都过户更名 > 不动产权证的权利性质

不动产权证的权利性质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f****0 热心网友

    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将其界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物权法》第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用:二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行为完成的作用,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