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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库门房子因没有公用灶间后通过双方商量决定的烧饭地方已用了近20年,现在其中一方要反悔可以吗?

在1993年政府为消灭石库门居民的煤炉烧饭问题,装煤气。当时因历史原因造成我们没有独用或公用灶间。为了避免矛盾所以要居民们自己商量决定安装煤气部位,双方没有意见,煤气公司才会安装。当时两家房东商量决定好一家装在公用晒台,(房卡上两家公用)一家装在公用走道,(房卡上没有注明)这种状况维持至今已近20年。原两家房东都已搬走,新房东住进也有十几年了,因有些纠纷一方反悔。说:她在公用走道装的煤气是合法的,我在公用晒台装的煤气是违章建筑要求拆除恢复公用。这合理吗?这是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吗?我晒台上装的煤气是否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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