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动用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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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由被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方能由该评估机构入户评估。 综上所述,评估的条件应该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后,方能由该评估机构入户评估。一般来说,拆迁评估是在签拆迁协议前,由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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