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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住的公房,房屋管理局私自卖给他人,该怎么办

我在82年合法租住的公房,在89年公房改造的时候房管所把买房通知给我,却把房子卖给了他人,上法院几次未果。那时的局领导给对方退款并付利息但对方不接受,一直到现在这个房屋我一直住着。最近买房人将房管所,管理局及我告到法庭,法庭判我败诉。判决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七十一跳,第七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查了这几条怎么也看不明白。我该怎么办呢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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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只能上诉,您可考虑聘请律师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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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华静 经纪人

    这种情况我好想以前有一个客户也是这种情况好像蛮烦的国家的政策就是这样不是光靠嘴巴是说不清楚的建议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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