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房屋租赁与房主出现纠纷怎么办
我在天津市南开区租了一套190平米的住房兼做办公,本来到08年7月到期,由于公司发展原因必须于07年12月提前退房,我与房主商议按照合同将已缴纳的08年1月份房租4000元做为补偿,其退还我租房押金5000元以及已缴的但未发生的水电费、采暖费等,房主坚决不予承认退还任何费用,其假口为现在是租房淡季,所余费用应视为对其的损失补偿要么一直租下去直到合同期满。如房主执意不予退款、不接受退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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