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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逾期不交房租,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问题,要求出租方代缴出租期间物业费是否合理。

家有一商铺出租,此商铺与小区距离比较近,所以租房者用来当旅馆的前台,用于结算,签订合同日期是2010年7月份,已经缴过一次房租,但是到了应当缴租日期(12.18日,半年缴)却以无法买电供电理由拒交房租,说是耽误了他们3个月的用电,在这三个月,他们靠接旅馆房间的店也就是小区的店来支撑,在此三个月中,我们找过物业,物业说是开发商和开发商没有交接好的原因,租房者要求我们出租方赔偿,赔偿方式以缴纳3年的物业费(大概一万五)。我想知道我们用不用赔偿他们这么多物业费,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的写着自2011年至合同截止日期物业费由他们自行缴纳。2010年的是我们缴的,而且在这三个月期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影响,如果要赔偿的话,是否需要他们出示所损失金额的证据或相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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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怀峰 经纪人

    你好:由于电的原因,租房者没有办法使用,应该赔赏的,你可以找物业来赔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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