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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各位法律专家,你们好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希望得到相关的援助。 去年年底,我之前的女朋友在朝阳区朝阳公园一带租了一个单间,租金约为1500元。压一付三,三个月付一次租金。 除了第一次的房租,后面的租金都是我交的钱。可是,今年8月份,我们分手了。分手的时候,我已经付完了房租后面若干月的尾款,到今年12月底,合同结束。我们分手之后,因为是我付的房租,所以,分手之后,都是我在这里居住。 眼看合同到期了,我打算拿着当时我女朋友和房屋中介签的收据取回押金。但是,房屋中介声称取回押金必须是交押金的本人,不得代为取回押金。 请问,房屋中介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我可以合理合法的取回押金吗? 注:分手之后,她离开了北京,是不可能回来帮我的,即使在北京也不可能,当时已经闹翻了。 希望相关专业人士能不吝赐教。

全部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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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飞 经纪人

    正常程序您是不可能取回押金的,只能是您取得您前任女朋友的委托书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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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铁利 经纪人

    需要签合同的人即承租人本人来,要不怎么证明承租人本人不会再来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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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龙 经纪人

    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署的,可以拿着相关交付房租的凭证,到中介协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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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已注销 经纪人

    一般来说中介公司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但你可以跟他们领导沟通解决,比如如果本人手写委托书看是否可以,或者即使分手了,大家谁跟钱都不会过不去,你可以跟他协商,退回去后可以两人分或者怎么样的,希望能顺利如愿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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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艳红 经纪人

    中介公司做的有道理退押金必须是签合同本人携带身份证才可以取得,所有的都是这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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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小雷 经纪人

    押金是不可以带领的。您可以找到她和她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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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建志 经纪人

    1、中介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是你女友,如果你有你女朋友的委托书就可以取回属于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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