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父母、借款人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这个是真的吗?如果子女在南京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还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吗?(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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