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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拟建一个按份共有的二星级宾馆,而且利润收益按比例分成。一方守约,并履行了合同承诺的全部义务,后当事人一方违约,未按约定建设二星级宾馆,在该约定的土地上建了一栋办公楼自用。 守约方多次寻求解决无果,后起诉,后申请对合同约定的二星级宾馆及其可得利益评估。 请问,该案中,房地产评估的时点如何确定?是定在起诉的时间点,还是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评估的指定的时点? 该合同约定的拟建二星级宾馆的利润是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 “预期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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