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业门市房40年后到底谁所有?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章四十条规定,个人购买的商业门市房满40年后,归国家所有。第41条规定也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交土地出让金,便可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重新续期的门市房继续归原房主所有。二,不能办理续期的便一无所有了。三,第40条规定,满40年归国家无偿所有,既然归国家所有,为什么还能续期呢?是否还要重新交钱买房呢?问题是这样的吗?谁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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