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依据是什么
各位律师:你好!我父亲的一套房屋,是退休已后单位按成本价分配的福利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就是2009年建成的),房产证尚未办理。2010年5月将它出售,当时即已将房屋交给对方(对方已入住),但只收了定金1万元,剩余款项合同上注明于2011年2月初2前给付,且注明涨价与卖方无关。现房屋增值很多,剩余款项对方还没有给付,请问我们能收回房屋或要回增值部分的款项吗?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因为法院需要相关依据支持)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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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现在还没有给你支付剩余款项,是时间已经过了还是没到呀,要是过了就直接把房子要回来完事了。按规定是:购买人在预定时间内没有付清剩余款项的,视为违约,也就是说他放弃购买权了,这个法律上是认可的。但是你想要加增值部分,不好要,除非你换成没有付清款项的违约金,不过这个就看你当时在合同里有没有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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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您好: 你签暑的买卖合同中,应有违约责任啊!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条款来解决,增值部分房款是不可能要回,最低定金双倍反还最高房款20%.如果所说剩下房款之今还没付清,那就可以根据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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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你注明的涨价和卖方无关属于无效条款。 本身合同有违约责任,有合同履行程序,所以没有意义。 建议你做违约处理,违约最高赔偿标的额的20%。毕竟只付了1万定金,有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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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没有做全委?没有就不可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