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外地户口,10年9月入厂实习,11年10月份签为正式合同工,公司14年9月才给缴纳公积金。请问这是否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令》规定?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可申请补缴的时间由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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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凡是与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城镇户口在职职工,均应由单位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如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且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实名维权,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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