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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废除担保费通知中有歧义,10月9日-11月3日之间放款的购房者很冤”

废除担保费通知中有歧义,10月9日-11月3日之间放款的购房者很冤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第五条中第三句话“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存在歧义,可以理解为如下两种。 1.     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截止到10月9日未放款 2.     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截止到本通知生效日未放款 通知明显有歧义,希望公积金中心能照顾到我们这批10月9日-11月3日之间放款的购房者。担保费不是小数目,七八千甚至上万的担保费都是我们打工者两三个月的薪水,用公积金贷款的大多是年轻人刚需族,都很不容易。况且国家废除担保费的日期是10月9日,那可否把不收可退日期扩展到10月9日之前未放款的情况。我做为一个普通的购房者也相信上海市政府会全力贯彻中央的政策新规,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谢谢 根本原因是由于合同生效与否有关。如果未放款,则可以撤销重新办理,重新建立合同关系;如已放款,则无法变更。除非全额结清贷款本息,重新购房,才能享受新政。 我觉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合同与否生效。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纯公积金)第七章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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